遭十年冤狱 辽宁鞍山市王存波控告江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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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辽宁鞍山市四十九岁的法轮功学员王存波讲真相被非法判刑十年,遭暴力和酷刑折磨,给他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王存波向最高检察院邮寄了对迫害元凶江泽民的控告书。

王存波控告说:“我经历了非人的折磨,这种酷刑给我的身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我虽然被不明真相的警察毒打,但是我心中没有仇恨,因为他们也是被谎言毒害的人,这都是江泽民一手造成的,由于他的指使造成了千千万万警察的犯罪,我只起诉江泽民一个人,我要求依法追究江泽民的刑事责任,还我的清白。”

“江泽民发动的这场可耻的迫害,以其对无辜法轮功修炼民众的残酷镇压、对教导人们追求‘真、善、忍’的法轮功的诬陷攻击和对中国以及全球众多政府、官员、团体威逼利诱,从而直接毁坏了全球亿万人的健康幸福、陷众多原本无辜之人于不义;更直接摧残了人类社会的基本道义与良知,从而使全球每一个人都成为其恶毒迫害的实际受害者。因此,全球每一个人、每一个团体、每一个政府都应该及时了解江泽民在这场迫害中对他们的欺骗与伤害,每个人都有权将江泽民押上人心法庭,对江泽民进行良心、道义、法律的大审判!”

下面是王存波在控告书中陈述的部分事实与理由:

我于一九九八年五月有幸得了大法,使身心得到了巨大的改变,我原来有肩周炎,右臂抬不过头顶,修炼大法后一个多月,右臂就能抬过头顶了。还有久治不愈的痔疮、关节炎全部不治而愈了。大法教会我如何做好人,做事先为别人着想等等。

就这样的大法却遭到了江泽民的疯狂镇压,我实在无法理解 ,于是我到北京去上访说明真相,但是却遭到了迫害。以下是我十六年间被迫害的具体经历: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份,我去北京天安门为法轮大法说句公道话,被警察非法抓到前门派出所强行抢走了我的钱,还把我和其他同修关到了铁笼子里。晚上又送到北京天坛派出所非法关押了一宿后,又劫持到北京崇文看守所。到了那里首先用冷水浇身,然后罚站背监规;三天三夜不让睡觉。

过了一个多月他们欺骗我:你说出你的姓名和地址就放你回家,结果我说后第二天,我的居住地唐家房派出所把我接回去后并没有送回家,而是把我关到了铁笼子一宿,第二天我被非法关押到了鞍山市第三看守所。非法关押期间又被警察郭艳敏等吸毒人员用塑料管子毒打,把臀部打出血都粘到了内裤上,他们把我手和脚分别都戴上了铐子和镣子。铐了三天三宿,并且到了十五天还再继续非法拘押。由于意外我和同修都走出了看守所。从此过上了流离失所的生活。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七日,我被鞍山市国保大队非法抓捕,并被非法关押在鞍山市原公安大楼八楼被国保警察拳打脚踢,把我打的胃出血。还把我用手铐背铐到椅子上,还不定时用手提手铐,一宿没让我睡觉。导致双手肿的像馒头似的。第二天还用水盆接满水把头按在水里呛我,呛了我好几口水,过后还强行按住我的手在他们事先写好的文件上按手印。就这样他们又把我弄到了铁西共和派出所办手续把我劫持了鞍山市第二看守所非法关押。在我非法关押期间,警察到我租的房子非法搜查并抄家,抢走了台式电脑一台、打印机两台、空白的光盘和打印纸若干,大法书籍若干,他们还抢走了我的摩托车。

到了第二看守所,我绝食抗议他们对我的非法关押。他们用铁环把我两个胳膊抻直固定在炕板上,还把食道管从我鼻孔插到胃里而且不拔出来持续一个多月。这期间管教还怂恿被羁押人员折磨我,他们多次把我的头用被子蒙上,掐我的大腿内侧,致使一个多月后我的大腿内侧还一片青紫,有一个叫赵巍巍的把纸卷成筒挠我脚心,还把纸筒捅到我耳朵里去,一直折磨到我吃饭为止。

鞍山市铁西区法院在没有任何口供下,非法判我十年。然后把我非法押送到瓦房店入监队的监狱,在那里他们把我的衣物全部没收,让我穿囚服。我不穿,他们叫一个犯人打我头部并往墙上撞。

过一个月后我被送到锦州监狱,监狱有一个叫大刘的警察扒光我的衣物,穿上囚服还让我签字,并对我拳打脚踢,并送到监狱的二大队(现三大队)三中队十分队关押。

过几个月后,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七日他们把我送到监狱的小号强行转化,让我放弃法轮大法,而且用一种酷刑叫(抱凳)就是用带链的手铐和脚镣把手脚铐在底下带铁板的木头桩上,长时间保持一个姿势,不能睡觉。第一次把我抱上凳九天九宿,才活动活动手脚,然后又把我抱上凳十天十宿,才把我放下来。期间我一直绝食抗议。为了让我转化(放弃修炼大法),把我的左脚和右手都抱失去知觉。在这期间叫大刘和另一个警察把我弄到办公室用电棍长时间电我,还对我连打带踹的。

就这样折磨了一个多月,连十分钟的觉都没有睡上,体重从一百多斤降到了七十多斤,我在折磨得受不了的情况下被迫违心转化,后被送往三监区继续迫害。

在三监区,我经常被无理搜身,强行出工和强行走列队等等。一直到二零一三年九月七日才把我放回家中。

被控告人江泽民违反法律的罪行

我要控诉迫害法轮大法元凶江泽民,为法轮功创始人讨回声誉,还我师父清白,还法轮大法清白,为所有被谎言欺骗的世人,尤其是公检法司人员,讨回司法公正权,是江泽民指使公检法司干出了十六年来疯狂的迫害,把江泽民绳之以法才能结束他们对佛法的犯罪。

至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泽民发动、设计、命令、主导、落实、管理、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的迫害。对我和我的家人构成以下犯罪,如下所诉:

1、 侮辱罪、诽谤罪、滥用职权罪:

江泽民利用江氏集团人员精心策划、组织的制造了非法组织“邪教”、“有不可告人政治目的”和所谓“伪科学”、“反人类、反政府”、“迷信”、“致人死亡”……等等无事实根据的侮辱、诽谤之词,利用全国媒体开始公开、大规模地对法轮大法创始人及修炼者进行肆无忌惮地造谣中伤、侮辱诽谤,散布谣言,而且将谣言向海内外进行广泛宣传。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严重的侮辱罪、诽谤罪。

2、 非法拘禁罪

《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4、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

《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5、酷刑罪

我国于一九八八年十月四日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一条规定:“酷刑”系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被怀疑所作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随附的疼痛或痛苦则不包括在内。

由被控告人江泽民发起、组织、监督、实施的对法轮功的这场灭绝性迫害,发生了大面积的

为了所谓 “转化” 法轮功学员(改变其对法轮功的信仰)施加各种酷刑的案例,对此从被控告人江泽民发起、煽动这场迫害所发表的各种讲话、指示中可以看出:被控告人江泽民对此方面罪行是完全放任和希望其发生的,而具体实施酷刑的官员也完全清楚迫害政策与各项命令是由被控告人江泽民发起和推动的,因此江泽民与其犯罪集团成员之间属共同故意犯罪,已构成该项罪行。

6、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自从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到二零一五年,江泽民个人及犯罪团伙,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虐待,违反了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7、刑讯逼供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8、故意伤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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